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浦東新區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浦府綜改〔2020〕1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管理局(管委會),各直屬企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經研究,現決定對《浦東新區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若干意見》(浦府綜改〔2007〕1號)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將上述《若干意見》中涉及的“新區經委”“環保市容局”“勞動保障局”按照機構改革職能劃轉對應修改為“區商務委”“區生態環境局”“區人社局”。
二、刪除第六條中的“(一)給予一次性獎勵;”“(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批準,進一步簡化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手續,及時滿足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合理用匯需求;”“(八)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優先采購其產品和購買服務;”三項內容。
三、刪除第七條中“新區推進建立企業社會責任體系三年行動計劃期間,新區財政安排專項扶持資金......”中的“三年行動計劃”及“扶持”字樣。
四、刪除第十一條中“新區商務委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對本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字樣。
《浦東新區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若干意見》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后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2020年4月30日
浦東新區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若干意見
(原文2007年7月23日以浦府綜改〔2007〕1號發布,2015年4月30日以浦府〔2015〕55號明確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根據《關于修改〈浦東新區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修改后發布,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為了推進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引導和鼓勵企業自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企業競爭實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共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精神,結合新區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在追求企業自身利益的同時,還應兼顧與企業行為有密切關系的利益相關者和社會的利益,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共建和諧社會。
企業社會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道義責任。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應當以法律責任為底線。
新區政府應當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查處企業違法行為,督促企業履行法律責任;采取積極措施,引導和鼓勵企業自覺履行道義責任。
二、在新區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均適用本意見。
三、設立“浦東新區建立企業社會責任體系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企業社會責任辦公室”,設在新區商務委),由新區商務委、區生態環境局、區人社局、區總工會及相關單位和企業組成。企業社會責任辦公室主要職能:
(一)協調新區企業社會責任推進工作;
(二)組織制訂并實施新區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計劃;
(三)搭建新區建立企業社會責任體系的信息平臺;
(四)受理企業社會責任達標評估申報并組織評估,受理達標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的申請等日常工作。
四、新區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中介組織可以制定新區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在新區范圍內實施。
五、企業社會責任達標企業的評估工作,應當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企業社會責任辦公室組織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進行。
六、達到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企業,可以向企業社會責任辦公室申報。企業社會責任辦公室組織第三方進行評估,被評估為達標的企業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申請科技發展基金資助的企業和申請貸款擔保、技改貼息等中小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經區人社局批準,在規定期間內可以免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免除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實施上門監督;
(三)經區生態環境局批準,在規定期間內日常監察(測)頻次減半。連續三年達標的企業,經區生態環境局批準,在規定期間內免除日常監察(測);
(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和扶持申報中國名牌、上海名牌和國家免檢產品;
(五)優先考慮作為檢驗檢疫新模式試點企業,并對其出入境貨物納入報檢便捷通道;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給予報關、企業年檢、各類認定、補貼資助、項目引進和租房等方面的便利措施。
七、新區推進建立企業社會責任體系期間,新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推進新區建立企業社會責任體系相關工作。
八、被評估為達標的企業,由企業社會責任辦公室建議有關部門在文明單位、先進企業等各類評選、表彰和獎勵時,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九、國資管理部門應當將區屬國資企業和區國資控股的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納入業績考核內容,督促其率先履行社會責任。
十、建立新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機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將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
十一、本意見自修訂發布之日起施行。達到國際、國家級相關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企業,經企業社會責任辦公室認定后,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