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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東新區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的實施辦法-浦東公司注冊丨轉載
    第一際科技產業園
    時間:2020.06.12

    上海市浦東新區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的實施辦法-浦東公司注冊

    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優化創業環境,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滬府發〔201776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2018-2022年)》(滬府辦發〔201824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落實本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1837號)和《浦東新區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浦府〔20191號),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加強對創業組織的政策扶持,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能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補貼對象

    由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含B證)、《出國留學人員來滬投資享受優惠資格認定證書》、《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創業者,在新區依法登記注冊的初創期小微企業(勞務派遣類公司除外)、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民辦非企業等創業組織。

    (二)補貼項目

    1.房租補貼

    符合條件的創業組織租賃合規的經營場地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滿6個月,并吸納新區戶籍人員、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120分的人員、持有高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就業的,每吸納1人給予每年1500元的補貼。補貼金額(含市級補貼)累計不超過其實際支付的租金總額。

    2.網絡創業開辦費補貼

    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新區戶籍創業者,在新區依法登記注冊創業組織,并以其為實名認證于網上交易平臺從事電子商務(網店)經營,且創業者本人在該創業組織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給予3000元的開辦費補貼。

    3.創業培訓補貼

    新區戶籍意向創業者參加納入區補貼目錄的創業輔導課程,可按核定的補貼標準給予50%的培訓費補貼,結業后6個月內成功創業的,再按核定的補貼標準給予50%的培訓費補貼。經培訓成功創業并正常經營6個月及以上的,按實際成功創業組織數,給予培訓機構每家3000元的一次性培訓補貼。

    在新區注冊創業組織的創業者參加納入區補貼目錄的創業提升課程培訓,可按核定的補貼標準給予50%培訓費補貼。

    二、促進創業成果轉化

    搭建創業項目展示平臺和成長通道,鼓勵引導創新創業,促進優秀創業項目落地和創新創業成果轉化。

    (一)補貼對象

    在新區各類創新創業賽事中獲得優勝的創業項目,以及經認定的高校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

    (二)補貼項目

    對在新區各類創業賽事中獲得優勝且未登記注冊的創業項目,自獲獎之日起,一年內在浦東新區注冊落地的,給予開辦費補貼:注冊落地時給予1萬元補貼,正常經營12個月后,再給予3萬元的補貼。

    對經認定的高校大學生優秀創業項目,自認定之日起18個月之內在浦東注冊落地,給予開辦費補貼:注冊落地時給予5萬元補貼,正常經營12個月后,再給予5萬元補貼。

    以上補貼同一項目不能重復享受。

    三、優化創業服務資源

    進一步集聚創業服務平臺資源,優化創業服務,完善創業服務機制。鼓勵和引導創業孵化基地、社會創業服務機構等組織為創業者提供高效、便捷、優惠的創業服務,形成促進創業工作合力。

    (一)補貼對象

    浦東新區范圍內經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社區創業服務平臺等。

    (二)補貼項目

    1.創業孵化補貼

    經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不含創業孵化實驗基地),每服務孵化1個新注冊的實體創業組織,創業組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給予孵化基地一次性補貼。其中對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孵化新注冊1個組織給予6000元補貼,對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孵化新注冊1個組織給予5000元補貼,對區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孵化新注冊1個組織給予4000元補貼,對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孵化新注冊1個組織給予3000元補貼。

    2.社區創業服務平臺補貼

    為加強“家門口”創業服務,促進社區居民“家門口”就業,對經認定為“新區創業孵化實驗基地”的社區類創業服務平臺給予補貼,每服務孵化1個新注冊的實體創業組織,創業組織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且帶動就業成效明顯的,給予運營方6000元補貼。

    四、其他

    (一)本辦法中“初創期”是指創業組織自登記注冊成立之日起36個月之內的時間。

    (二)對市政策有同類補貼并規定可同時享受的,按“先市后區”給予補貼。

    (三)補貼申請單位申報材料應真實準確,并積極配合補貼資金的核查工作。補貼申請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三年內不得享受上述補貼政策。

    (四)上述補貼所需資金從新區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五)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浦東新區財政局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六)本辦法自201935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201911日至201934日期間,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此頁無正文)

     

     

     

     

     

     

    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浦東新區財政局

     

     

     

     

    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

    2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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