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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丨轉載
    第一際科技產業園
    時間: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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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科規〔2018〕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要求,優化財政資助方式,降低創新創業成本,進一步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我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要求,優化財政資助方式,降低創新創業成本,進一步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利用市級財政科技資金,支持企業、團隊向服務機構購買專業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由企業、團隊申領和使用,由服務機構收取和申請兌付。
      
      前款所稱專業服務,是指企業、團隊在科技創新過程中所需要的戰略規劃、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人才培養、資源開放等服務。具體的服務事項清單,由市科委發布和動態更新。
      
      第三條(原則)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職責)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制定創新券政策,編制預算,管理和監督創新券的使用。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對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管理中心)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與創新券申領、使用和兌付相關的日常服務和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申領使用主體) 申領創新券的企業,應當是注冊在本市的獨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的有關要求。
      
      申領創新券的團隊,應當是已入駐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或眾創空間,尚未在本市注冊成立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核心成員不少于3人)。
      
      第七條(服務機構) 有意愿在服務交易中收取創新券的服務機構,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列入創新券服務機構名錄。管理中心經審核、公示后,將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予以公布。
      
      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在本市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關專業服務能力,注冊2年以上,專職人員有相關業務經歷;
      
      (三)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無不良記錄。
      
      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應當積極申請列入創新券服務機構名錄,相關服務業績作為市科委組織實施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申領和使用)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企業和團隊,登錄本市創新券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統稱“在線”)申領創新券,并在線將創新券支付給服務機構用以購買相關專業服務。
      
      企業或團隊購買專業服務所需經費已獲得市級財政科技資金資助的,不得使用創新券支付該項服務。
      
      每家企業每年使用創新券的額度不超過30萬元,每個團隊每年使用創新券的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兌付前登記) 服務機構在接受服務委托后,在線提交合同。
      
      管理中心對合同中符合當年度服務事項清單的專業服務及相應服務金額予以確認,并按該服務金額的50%擬定創新券使用額度。
      
      第十條(申請兌付) 服務機構在合同履行完畢后,在線提交到款憑證、發票、收取的創新券等材料,申請兌付。
      
      管理中心予以審核,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兌付。
      
      網上平臺常年受理兌付申請,每季度集中撥付一次資金。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 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和兌付不得弄虛作假。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對上年度一定比例以上有創新券兌付記錄的服務機構及對應的申領使用主體開展隨機抽查,并將服務誠信、服務質量等抽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創新券的申領使用主體和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市科委和市財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監督檢查。對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在申領、使用和兌付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的,市科委不予兌付或追回已兌付資金,并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誠信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財政局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創新券資金支出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審計監察) 創新券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察機關的監察,并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本市各區) 本市各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轄區內的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跨區域) 長三角地區以及本市與其他地區間的創新券通用通兌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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