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科規〔2019〕4號
各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根據《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的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規定,特制訂《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滬科合〔2014〕2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6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要求,發揮外資對優化服務貿易結構的積極作用,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推動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增強本市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生產(經營)的居民企業有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是指: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四)服務貿易類。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服務貿易類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第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有效期內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為“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組成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為“認定協調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和年度服務跟蹤工作。
第七條 認定協調小組下設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認定辦公室”),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相關人員組成。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認定辦公室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和年度服務跟蹤工作。負責組織對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進行聯合評審,并提出審查意見。
(二)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進行復核。
(三)負責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認定機構組成單位推薦熟悉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所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及相關政策的專家,經認定協調小組批準后,輸入專家庫。
(四)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系統”。
(六)負責組織全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七)與認定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區科委分別對所在區域內企業提出的認定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市認定辦公室進行受理并組織專家網上評審,召集認定辦公室組成單位成員全體會議,履行相關工作職責;市科委召集認定協調小組會議,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申請認定程序
第九條 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上海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企業的產品(服務)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服務貿易類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十條 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業注冊登記表;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三)加載統一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四)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的證明材料;
(五)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六)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情況表;
(七)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的外包合同、開具發票或收匯證明,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
(八)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程序
申請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企業本著自愿原則向認定辦公室提出申請。企業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注冊后,登錄市政府“一網通辦”平臺申報。
企業向所在區科委報送《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及相關附件紙質材料(均要加蓋公章)。
(二)材料初審
各區科委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核對電子文本和書面文本相一致,核查復印件原件等,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掃描件與原件一致”印章,經審查確定材料完備、真實后,出具收件證明,同時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書面材料匯總后報送認定辦公室。、
(三)專家評審
認定辦公室在之后的30個工作日組織專家對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專家意見。
認定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選擇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進行網上評價;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價,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并按要求上傳給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后,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擬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報請認定協調小組審定。
(四)公示、公告與備案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上海科技”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辦公室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公示無異議的,認定辦公室應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時報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核發證書編號,由認定辦公室頒發統一印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印章)。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十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自“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可在有效期滿當年提出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請認定或者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第四章 后續跟蹤服務與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在被認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3月31日之前在“一網通辦”的“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系統”上,提交本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比例情況表》、《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情況表》和企業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認定辦公室成員按照認定條件進行審核,若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暫停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辦公室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六條 各區科技、財政、稅務、商務、發展改革部門及市科技、財政、稅務、商務、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更名的,由認定辦公室確認并經公示,經認定協調小組報科技部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參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3年內不得從事認定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科合〔2014〕2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