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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丨轉載
    第一際科技產業園
    時間: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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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專利質量,提升專利工作水平,支撐本市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結合本市工作實際,我們對《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滬知局〔2017〕6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9月11日


    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創新,提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發揮專利制度對激勵創新的保障作用,支撐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總體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是指在市級公共財政預算中安排相關資金,對資助申請人申請專利或開展專利相關工作所給予的資助。

    專利資助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

    第三條 資助申請人是指注冊或登記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個人。

    第四條 專利資助遵循“提質增效、促進運用、突出重點、誠信申請”的原則。

    重點聚焦國家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支持提升專利質量和促進轉化運用。

    第五條 凡已獲得中央財政或市級財政有關專利資助資金的,不得重復資助。

    第六條 市專利主管部門負責專利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資金的日常管理和撥付以及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一般資助

     

    第七條 一般資助是指對本市單位和個人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及國外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申請專利相關費用的資助。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助申請人,可以申請一般資助:

    (一)國內發明專利權人;

    (二)香港注冊標準專利、澳門授權發明專利或臺灣授權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港澳臺發明專利)專利權人;

    (三)依據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國外專利)專利權人。

    第九條 一項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的,資助申請人應為專利申請時第一申請人且符合第三條規定。

    第十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的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授權資助

    授權后一次性資助不超過人民幣2500元。

    (二)年費資助

    繳納授權后第三年的年費之后一次性資助不超過人民幣1500元。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繳有關專利費用的國內發明專利,不再予以(一)、(二)項資助。

    (三)對小微企業獲得的首件授權國內發明專利,一次性資助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

    (四)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國內發明專利,一次性資助人民幣10000元。

    (五)對權利穩定性好或投入實際運營的國內發明專利,一次性資助人民幣3000元。

    第十一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港澳臺授權發明專利資助的,每項專利資助的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

    資助項目為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外專利資助的,每項發明專利授權后資助不超過5個國家或地區。其中,通過PCT途徑獲得授權的每個國家或地區資助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獲得授權的每個國家或地區資助不超過人民幣4萬元。

    資助項目為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用。

    同一個資助申請人每年度獲得的國外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第十三條 市專利主管部門受理資助申請后,國內專利和港澳臺地區專利在15個工作日內,國外專利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資助的決定。

     

    第三章  專項資助

     

    第十四條 專項資助是指對市專利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和專利工作示范企事業單位,在其開展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給予的資助。

    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和專利工作示范企事業單位的認定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資助申請人獲得的專項資助應當用于以下工作:

    (一)專利管理標準化建設;

    (二)專利戰略制定與實施;

    (三)專利數據庫、預警平臺建設;

    (四)專利托管、質押、轉讓和許可;

    (五)專利人才培訓;

    (六)專利維權;

    (七)其他專利工作。

    第十六條 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在兩年試點期限內每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0萬元。

    專利工作示范企事業單位在兩年示范期限內每家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60萬元。

    第十七條 根據被認定的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或示范企事業單位提交的專利工作計劃和資金預算,市專利主管部門在2個月內作出審核決定,審核通過的預撥不超過資助總額70%的資金。

    專利工作試點企事業單位或示范企事業單位期滿后,市專利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考核通過的撥付專項資助的余額資金。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專利資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確保專利資助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十九條 資助申請人如有非正常申請行為,或在申請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規定使用資助資金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五年內申請專利資助的資格,同時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追究資助申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受委托的單位在代理專利申請或承擔相關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資助申請人串通作弊的,停止辦理資助,同時將其不良記錄記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追究該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專利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滬知局〔2017〕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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